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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赵凯汽车配件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有217人浏览 日期:2021-06-07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亳环罚字〔2021〕38号

亳州市谯城区赵凯汽车配件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02MA2U50GJ2W

经营者:赵*

地址: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办事处工业路129号

你经营部在从事机动车维修喷漆作业过程中,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线索,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发现,2021年5月6日夜间11时,你经营部在从事机动车维修喷漆作业过程中,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喷漆废气直接排放到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1:你经营部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了你经营部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2: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经营部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证明了你经营部店面总营业面积约120平方米的事实;证明了你经营部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证据3: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经营部检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及提取的视频截图,证明了你经营部在从事机动车维修喷漆作业过程中,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喷漆废气直接排放到周边环境的事实。

证据4:2021年5月7日,我局对你经营部经营者赵凯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2021年5月6日夜间11时,你经营部在从事机动车维修喷漆作业过程中,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喷漆废气直接排放到周边环境的事实;证明了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5月19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亳环罚告字〔2021〕38号)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经营部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亳环罚告字〔2021〕38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经营部在从事机动车维修喷漆作业过程中,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4 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处两千元罚款。

限你经营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经营部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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