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刘某在咸鱼二手平台上发现有人在卖火药枪的三维图纸,在购买火药枪图纸时,卖家告知刘某其有1支火药枪半成品,刘某即以1000元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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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货后,刘某按照火药枪的三维图纸,又从淘宝、拼多多等平台购买无缝钢管、实心钢管、9毫米弹头压制模具等配件,自行对该火药枪半成品进行组装,并自制子弹。
公安机关从刘某家中查获疑似枪支2支,疑似铅制弹头、弹壳等物品。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编号为HJ2020-40-02疑似枪支为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送检编号为HJ2020—40-03疑似子弹均为自制9mm手枪弹。
刘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汉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二、枪支一支,依法没收。
法官寄语:枪支弹药属国家严格管制物品,非法制造枪支违反了国家枪支弹药管理法规,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影响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定。